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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50
分  类: 政务公开;宏观经济;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50 分  类: 政务公开;宏观经济;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通知
  长新管规﹝2019﹞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中科院“璀璨行动”计划成果转化、项目落位和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吉林省光电子精密仪器与智能制造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购地入驻新区和租赁入驻璀璨产业园、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A区101-109等部分区域、北湖激光科创中心,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弥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级的创新型项目,包括光电子精密仪器与智能制造产业的半导体显示和照明、激光、光电分析检测仪器、高端医疗设备、机器视觉、节能与环保设备等项目。
  第三条  政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企业购地补助、租赁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政策扶持资金从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三年培育期制度。对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的第四年,享受有关政策的企业对新区财税贡献达不到政策扶持额度时,按相应比例扣减扶持资金。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和新区另行奖励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年度对新区财税贡献的总额。
  第五条  对经认定和批准购地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企业或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三项指标。综合考评建设进度达到计划要求,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产出强度达到10000元/㎡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4.5%的补助。
  第六条  对经认定和批准的租赁类初创期企业或项目,自入驻之日起,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助,最高每月30元/㎡,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含)。初创期项目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项目属于中科院“璀璨行动”和中科院重点支持的成果转化项目,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保持稳定技术合作关系的非“璀璨行动”计划的企业或项目;
  (二)企业入驻不满三年的,需获得一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三)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企业入驻次年和第三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20%,且第二年产出强度不低于2000元/㎡,第三年产出强度不低于4000元/㎡;
  (五)免租期结束后,经考核认定,企业税收和产值超过协议指标、产出强度不低于6000元/㎡的,再给予第四年、第五年年度房屋租赁费50%的补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和批准的租赁类成长期企业或项目,自入驻之日起,连续给予两年租金补助,最高每月30元/㎡。成长期项目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入驻不满两年的,需获得两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二)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企业入驻首年和第二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20%,且首年产出强度不低于 3000元/㎡、第二年产出强度不低于5000元/㎡;
  (四)免租期结束后,经考核认定,企业税收和产值超过协议指标、产出强度不低于7000元/㎡的,再给予第三年、第四年年度房屋租赁费50%的补助。
  第八条  每年设立500万元的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连续支持三年。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从事产业集聚和招商、产业联盟搭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保障、综合配套服务、技术支撑、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等。按照双向约束原则,重点考核招商数量、服务成效和产出强度。对区域产业集聚发挥重要支撑带动作用的,再给予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以企业化形式注册落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年引进中小型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个;
  (二)服务成效须具有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集聚能力,侧重为地方培育人才;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或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保障、完善会议和餐饮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或每年为省内、新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开发等服务不少于10次;
  (三)产出强度考核平台及其每年引进项目的总产出强度。不超过500㎡(含)的参照初创期项目产出标准执行、超过500㎡的参照成长期项目产出标准执行;或考核平台每年服务企业的合同额,须不少于2000元/㎡。
  第九条  对引进的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购地类、租赁类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按照长春新区科技、人才和金融相关政策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技金融、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鼓励中科院及域外企业在长春新区设立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企业服务、市场推广、政策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下成立“璀璨”产业发展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对经认定和批准的企业或项目予以跟进投资。鼓励产业基金和新区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新区与长春科技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和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参与入驻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璀璨产业园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主体,须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保障,完善会议、餐饮、社交互动等综合配套服务,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高端产业发展平台。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在相关扶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兑现标准和方式:
  (一)购地企业或项目补助分两次兑现。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现50%补助,投产兑现剩余50%补助;
  (二)租赁类企业或项目补助兑现须遵从以下条件:
  1.补助标准按照最高每月30元/㎡给予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不满每月30元/㎡时,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助。实际租金超出每月30元/㎡时,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对技术水平高、发展快、产出超过约束标准的租赁类项目,成长为购地类项目的,予以优先供地;
  2.补助形式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入驻的企业或项目进驻首年实缴租金直接补助。自入驻次年起,按照先实施后补贴的方式执行;
  3.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到进厂装修,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期限的,协议自动解除;企业或项目入驻满1年,对其厂房利用率进行考核,对未利用的部分,按差额等比例减少补助;免租期结束后,对厂房利用率未达到60%以上的,按照差额等比例减少补助,并加收10%的租金;免租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项目,对厂房利用率仍未达到100%的,按差额等比例加收租金,对各项约束指标只达到60%以下(含)的,给予5个月整改时间,整改仍未通过的,退还全部租金补助;对未完成协议约定每年需达到的约束指标的,不给予当年租金补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或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按任务量化分解。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给予全额兑现,低于90分高于75分的,给予80%兑现,低于75分高于60分的给予50%兑现,达不到60分的不予兑现。如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60分以下:
  1.上年度招商贡献得分未达到25分的;
  2.服务成效得分未达到15分的;
  3.产出强度得分未达到5分的。
  经认定和批准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每半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域或本产业(行业)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困难和问题、对策建议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报送及时性和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北湖开发区光电与智能制造产业办公室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购地类、租赁类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招商、资质审查与组织实施、评估与政策兑现、统一规划与实施、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及绩效考核,配合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参与基金募集和投向、项目管理与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购地类、租赁类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分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一事一议”项目需由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洽谈、踏查和资料审核、召集项目预审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预审会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对同意入驻的项目下发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签署入驻协议。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与兑现:
  (一)资金兑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入驻企业或项目的资金兑现申报、宣传、指导工作。入驻企业或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兑现意见及拟兑现金额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新区发改工信局向新区财政局提出拟兑现金额,新区财政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至北湖财政局,北湖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入驻企业。项目主管部门接受新区发改局、审计局的监督与审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应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送材料,汇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当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流程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入驻的企业或项目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兑现的全部补助。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项目建设或竣工验收的,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管委会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长春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新区,发生迁离的,按协议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若与省、市、新区同类政策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新区发改工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新区“璀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购地类、租赁类工业项目)
    2.长春新区“璀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核指标表
    4.项目入驻通知单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