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非宽城分局注册企业不适用本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4.《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人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其他。
四、申请行政许可
企业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替代证明。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所需资料,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般程序材料清单: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使用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并附个人参保证明及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合格证等);
5.企业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告知承诺材料清单: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营性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公示承诺内容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申请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已同时被核准开展备案业务的,无需重复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清单:
1.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4);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设立分支机构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备案凭证复印件。
七、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于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变更事项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6)(增加网络招聘服务还需要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5.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或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八、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终止经营活动材料清单: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7);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北人民大街3366号)三楼3067室
联系电话:0431-89990318
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
初审:曲洋洋 复审:李嘉慧 终审: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