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区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净月高新区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围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1+3”创新政策体系(即: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实施三大创新举措。以创新券的方式面向创新企业,给场景、给平台、给机会;以科技专项的方式面向创新成果,促转化、促落地、促应用;以孵化服务的方式面向创新项目,供辅导、供空间、供培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22〕16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月高新区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净月高新区大数据应用、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为构建净月高新区“3强2优1特色”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政策支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
1.坚持公开公正、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申报要求、申报程序、评审结果透明公开。
2.坚持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3.坚持因事定钱、精准科学原则。坚持先定事后定钱,严控竞争性领域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4.坚持规范严谨、违规必究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及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三条 由区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并按照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操作:
1.创新券专项。重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水平、拓展创新应用场景,以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五类:算力券、模型券、数据券、低空场景应用券、检验检测券。每户企业每年申领使用的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科技创新专项。一是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聚焦企业自身的战略规划、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技术发展趋势,重点支持净月高新区企业自主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问题,以“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二是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面向净月高新区企业急需的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以“揭榜挂帅”形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聚焦提升区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能力,重点面向高校、院所在净月高新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以“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四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是聚焦完善科技创新生态,鼓励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院士团队、跨国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在净月高新区新建的创新型平台,以“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3.科技产业园区专项。重点用于引导和支持区内科技产业园区开展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运营,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对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科技产业园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以后补助的形式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产业园区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净月高新区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政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日常管理和项目验收,参与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六条 净月高新区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净月高新区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评估、审计等管理工作,相关管理费用在部门预算另行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受理和兑付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申报。由区级政策管理部门发布申报公告。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受理和评审。由区级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预算资金安排拟定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3.审议审定。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报净月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4.公示。在净月高新区网站上公示拟支持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九条 资金下拨。根据净月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结果,在区净月高新区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净月高新区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净月高新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净月高新区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净月高新区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