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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设立创新券,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水平、拓展创新应用场景,全面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创新券,是指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由企业申领和使用。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额度
第四条 创新券共五类,分别为算力券、模型券、数据券、低空场景应用券、检验检测券。
1.算力券。用于支持企业租用算力资源、购买大数据算力服务,包括智算服务、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促进企业深度利用数据资源,增强数据处理能力,推动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高效化方向迈进。
2.模型券。用于支持企业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购买通用、专用大数据模型产品、先进算法及技术服务,鼓励开展多模态数据集建设、大模型语料库建设、行业模型开发建设等数字化建设工作。
3.数据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化、公共数据流通、数据跨境等大数据要素服务,加快推动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深度融合,产生协同效应,驱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4.低空场景应用券。用于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创新应用场景中购买技术创新、共享验证和区域示范等创新产品(服务),着力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应用提供场景机会。
5.检验检测券。用于支持企业在先进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建筑行业除外),进一步促进技术高端化发展,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或已列入省市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在检验检测券支持范围。
第五条 每户企业每年申领使用的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算力券。每年每家企业可申请的额度上限为200万元;实际兑付额度将根据企业与服务机构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50%进行核定,且不超出申领额度。
2.模型券、数据券、场景应用券、检验检测券。每年每家企业可申请每项创新券的额度上限为100万元;实际兑付额度将根据企业与服务机构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50%进行核定,且不超出申领额度。
第三章 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
第六条 创新券申领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经营状态正常。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在长春市;
2.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且不存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3.企业与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有意愿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净月高新区提交申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在净月高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
2.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3.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四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 每年发放固定额度创新券,采用“先领先得、即领即用,发完即止”原则进行发放。申领企业需向净月高新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创新券申领。
第九条 创新券具有唯一的编码,每年度兑付一次,不得赠予、买卖和转让,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成功申领后,需在三个月内提交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以确认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自动作废。
第十条 提供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合同事项后,提交合同、发票、到款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专业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材料,向净月高新区申请兑付。
第十一条 净月高新区按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对服务效果及兑付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财务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拟兑付清单,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服务机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净月高新区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创新券资金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1.评价内容。主要评价创新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优质企业、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拓展创新应用场景水平能力,高企培育情况,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2.评价方法。创新券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度预算,采用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专家咨询、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开展。经济效益评价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对比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开展。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净月高新区的综合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对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运营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规定的支持政策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净月高新区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券试行方案》(长净管办〔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