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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5-038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培育科技产业园区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5-038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培育科技产业园区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附件3
 
长春净月高新区培育科技产业园区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净月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运行与管理,引导科技产业园区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一批专业科技产业园区,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在净月高新区围绕“3强2优1特色”产业体系建设的一种新型产业载体。其核心功能是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
  第三条  科技产业园区围绕企业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创服中心)统筹科技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科技产业园区备案管理、运营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区各产业发展、行业指导部门负责对科技产业园区产业集约化发展提供专业指导,并参与科技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科技产业园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及保障工作。
 
第二章  分  类
 
  第五条  根据建设单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科技产业园区分为校地共建、企业自建两类。
  1.校地共建型。由高校院所、院士团队与净月高新区共建,并由运营机构进行专业化运营的科技产业园区。其中高校院所、院士团队负责导入创新成果资源,净月高新区负责为其提供政策支持。
  2.企业自建型。由具备行业带动或资源整合能力的区内企业以及行业组织,依托自建、租用现有场地,自主运营或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科技产业园区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净月高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
  2.孵化场地集中,科技产业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自有场地的,保证产权清晰,在未来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非自有场地的,保证未来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科技产业园区的稳定运营。
  3.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对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4.科技产业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定位,有明确、科学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符合科技产业园区备案条件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局(创服中心)牵头组织对申请备案的科技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评审及实地考察。经净月高新区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拟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净月高新区绩效考评范围。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科技产业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净月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登记备案申请表。
  2.运营主体的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的复印件,且申报时有5年及以上使用期限。
  4.合作协议。属校地共建类科技产业园区或企业自建类科技产业园区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的,提供相关合作协议。
  5.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6.科技产业园区近三年发展规划。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科技产业园区应定期向区科学技术局(创服中心)报送园区运营情况:
  1.每季度报送运营情况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重要指标进展情况、在孵企业情况、重大活动、产生的重要科技成果等。
  2.每满一个运营周期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运营年度运营总结报告,包括年度运营情况、发展规划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运营年度工作计划等,同步提交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及时书面报告。因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科技产业园区备案条件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高新区相关支持政策。
  4.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在孵企业包括备案前已入驻园区的企业、备案后域外引进或新成立的企业。其中,校地共建型载体在孵企业为高校院所、院士团队依托成果转化(含技术入股)开办的企业,或相关校友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创服中心)对备案的科技产业园区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运营绩效考核,设立运营服务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孵化产出能力、产业集聚能力四类指标以及加分项指标,总得分不超过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创服中心)牵头组建考核组,对科技产业园区运营效果进行考核,形成科技产业园区最终评分结果。经净月高新区审议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于科技产业园区绩效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60分以下的不予支持,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科技产业园区,取消其政策支持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依据科技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分类确定支持额度上限,每家科技产业园区每年最高支持上限为100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重点用于支持园区开展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运营,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对于使用楼宇场地的园区,按照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定实际使用面积;对于使用工业厂房的园区按照实际生产空间进行核定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园区的最终支持金额根据实际使用面积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核算。A类园区(实际使用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绩效考核得分占满分100分的比例乘以相应面积分类最高支持额度核算;B类园区(实际使用面积20000(含)-30000平方米的)、C类园区(实际使用面积10000(含)-20000平方米的)、D类园区(实际使用面积5000(含)-10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占分类区间最高临界值的比例,乘以绩效考核得分占满分100分的比例,再乘以面积分类最高支持额度核算;E类园区(实际使用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不予资金支持。
  即:

科技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分类

序号

核定

面积界定(平方米)

支持额度

1

A类

30000(含)以上

最高支持1000万元

2

B类

20000(含)-30000

最高支持900万元

3

C类

10000(含)-20000

最高支持600万元

4

D类

5000(含)-10000

最高支持300万元

5

E类

5000(不含)以下

不予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2年内保持持续运营;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产业园区,核实后永久取消政策支持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规定的支持政策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及资金支持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净月高新区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