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能力,支持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生命健康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推动创新应用场景开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净月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共设置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四个支持内容。
1.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是聚焦企业内部核心技术需求,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促进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由政府部门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现场考察、论证评审等流程立项的项目。
2.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是聚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面向净月高新区企业急需的技术攻关需求,以“揭榜挂帅”的方式,鼓励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由政府部门提供经费资助,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的科技项目。
3.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是聚焦提升区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转化进程,支持经长春市遴选支持的高校、院所科技项目在净月高新区实施转化,并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由政府部门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现场考察、论证评审等流程立项的项目。
4.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是聚焦完善科技创新生态,鼓励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院士团队、跨国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在净月高新区新建的创新型平台,由政府部门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现场考察、论证评审等流程立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 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的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净月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运行管理规范。(2)企业近两年的总资产或销售额应保持持续增长,拥有自主技术攻关能力,重视技术研发,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4)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建有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或院士工作站的企业。
第四条 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技术需求方)。项目申报单位(技术需求方)为净月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破解后能显著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揭榜单位用于项目研发和报酬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项目申报单位(技术需求方)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用与转化项目成果等,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提出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明确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等具体要求,不承担具体项目任务。
2.揭榜攻关单位。揭榜攻关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与技术需求方不是隶属关系、不是关联方,且双方未就榜单任务开展研发;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技术成果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榜单发布。净月高新区将面向全区企业征集技术需求,并结合全区发展实际,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编制形成榜单。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通知形式,通过净月高新区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坚持唯求实效,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鼓励跨区域合作攻关、技术跨界应用和产学研合作揭榜。
第五条 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的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和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为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3)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长春市遴选支持,并在净月高新区实施转化,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和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院士团队、跨国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在净月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测试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3)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4)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达到500万元,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机构章程,并在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6)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按照项目自筹经费的50%,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按应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揭榜攻关单位在承诺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技术需求方)与揭榜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发榜单位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按应补助科技资金总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且对已纳入省、市揭榜挂帅榜单支持范围的,净月高新区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在申报单位承诺经费全部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的基础上,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并统一拨付到相应高校、院所。项目立项后,按应补助科技资金总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单位申请建设前三年及当年投入总额(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的50%,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按应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项目的技术必须聚焦于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前沿性或独特性的技术难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项目攻关前必须设定明确、可量化、与企业发展战略契合的技术指标;项目完成后,企业需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授权发明专利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对企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应明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成果交付要求、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等。需求内容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并聚焦技术需求方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可考核,项目总投入资金合理;不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中试遴选)项目的成果必须成熟度高,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技术政策,并且属于支持领域和方向。需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授权发明专利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拥有明确的目标产品,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平台建设须具备完善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能够支撑成果转化全流程。项目需明确平台功能定位、服务对象及运营模式,确保平台高效运转,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期内,平台应达到预期服务能力和效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
第十五条 由净月高新区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评审前,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或团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评审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 拟立项的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和节点目标、考核方式、知识产权归属、拨款方式等内容后,完成立项。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因不可抗拒因素确需延长执行周期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执行期满前 2 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净月高新区审核,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能按期完成预期目标或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按项目终止处理,由净月高新区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并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九条 对于相关申报单位在专项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规定的支持政策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净月高新区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