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4〕9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按照省、市关于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对照公平竞争等审查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1.将第一段“围绕净月高新区以数字经济为‘特色主导’,新智造、新文娱、新农业、新康养四大领域‘创新突破’的‘一主四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与吉林大学的校地合作”修改为“以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与吉林大学的校地合作”。
2.删除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吉林大学和长春市共同评审支持,并入驻吉智产业园的企业和项目,或吉林大学推荐引入的校友企业和项目。”
3.将第二条顺次排序并修改为“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驻园区。对经认定和批准入驻的园区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连续三年提供孵化服务。三年运营期满后通过运营综合评审的,第四年、第五年继续提供孵化服务。”
4.将第十一条顺次排序并修改为“第十条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对吉林大学引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