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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4-0575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4-0575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4〕4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振兴突破行动部署,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净月高新区以数字经济为“特色主导”,新智造、新文娱、新农业、新康养四大领域“创新突破”的“一主四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与吉林大学的校地合作,高标准建设吉智产业园,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吉林大学和长春市共同评审支持,并入驻吉智产业园的企业和项目,或吉林大学推荐引入的校友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支持企业入驻园区。经认定和批准入驻的园区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第一年度至第三年度场地租金给予100%减免。三年运营期满后通过运营综合评审,且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单位面积产出强度达到7000元/㎡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可给予最高50%的场地租金补贴。
  第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吉林大学、长春市评审支持,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正式入驻园区的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长春市补助标准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校友创办企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校友(毕业5年以上)在园区创办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加强高层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吉林大学新引进或新设立在净月高新区的重点科研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国际创新平台等,给予资金补助、股权投资、用房用地保障等支持。对吉林大学在净月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园区企业设备投入。对园区企业在成果转化、小试中试等方面,实际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上市。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的区级奖励,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企业首次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企业首次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若吉交所相关板块名称调整,则为同等同类板块)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
  第八条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净月高新区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按照市场化投资要求,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配套产业引导基金。园区企业在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争取到省市投资基金、域外基金公司投资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净月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1:0.5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单个企业累计跟进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强化人才创业保障。加大人才公寓优惠保障力度,根据人才类别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在净月高新区持续运营不低于10年。若违反承诺,按照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对吉林大学引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