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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4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6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2〕7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4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6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2〕7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6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长净管〔2012〕71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部门: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5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2月26日



长春净月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 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826号)的具体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提升我区服务业规模和质量,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 金(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服务业重 点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筹集安排。


第二章 引导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重 点领域和新兴行业,重点支持文化创意、软件信息、科技研发、 旅游休闲、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优先支持服务业专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由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管委会发布。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1.符合引导资金支持领域,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2.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3.管委会决定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部门及个 的奖励资金;

  4.管委会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突破上述补助限额。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 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春净月高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无经营和信用劣迹;

  3.原则上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4.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5.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要求。


第四章 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单位书面申请、专项资 金申请表、项目单位与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企业营业 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管委会发布的关于申报引导资金的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会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区服务业综合改 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和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行使监督职能,对引导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并在引导资金到位 的次年3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和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 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将全额收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该企业或单位申报引导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综合改革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共 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