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4〕4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支持吉智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振兴突破行动部署,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以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与吉林大学的校地合作,高标准建设吉智产业园,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驻园区。对经认定和批准入驻的园区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连续三年提供孵化服务。三年运营期满后通过运营综合评审的,第四年、第五年继续提供孵化服务。
第二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吉林大学、长春市评审支持,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正式入驻园区的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长春市补助标准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校友创办企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校友(毕业5年以上)在园区创办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加强高层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吉林大学新引进或新设立在净月高新区的重点科研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国际创新平台等,给予资金补助、股权投资、用房用地保障等支持。对吉林大学在净月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五条 鼓励园区企业设备投入。对园区企业在成果转化、小试中试等方面,实际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园区企业上市。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的区级奖励,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企业首次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企业首次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若吉交所相关板块名称调整,则为同等同类板块)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
第七条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净月高新区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按照市场化投资要求,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配套产业引导基金。园区企业在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争取到省市投资基金、域外基金公司投资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净月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1:0.5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单个企业累计跟进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强化人才创业保障。加大人才公寓优惠保障力度,根据人才类别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条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对吉林大学引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