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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6977751205/2026-03400
分  类: 公共服务专项活动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索引号: 112201056977751205/2026-03400 分  类: 公共服务专项活动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长春市二道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办理指南

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全流程管理工作,制作以下办理指南,请依照指南办理业务,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4.《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人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1-4级皆可;提供至少3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参保证明);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并附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合格证等); 

3.企业管理制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纸质版材料提交至长春市二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4室,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1303号。后续开通网上办理后,可在网上办理。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按即办件办结。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备案 

(一)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已同时被核准开展备案业务的,无需重复进行备案。 

(二)备案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事项。 

(三)备案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发放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附件5);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六、其他书面报告事项 

(一)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6)。书面报告需涵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核心事项。若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还应同步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若开展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则需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于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7)。其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需一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开展备案类业务的机构,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以便办理相关证件换发手续。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行政机关要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情况向原办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8)。若终止的是职业中介业务,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若终止的是备案类业务,则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四)书面报告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在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机关处理意见上签字盖章;对涉及证件换发的,要及时为机构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一次性告知机构补正相关内容。

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联系电话:0431-84880080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0

 初审:赵志强 复审:于成贺 终审: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