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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D370262/2025-07297
分  类: 用地审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标      题: 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D370262/2025-07297 分  类: 用地审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标  题: 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625日  

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长春新区范围内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等项目盘活利用,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长府办规〔202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长春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非住宅及非商业性质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非住宅及非商业性质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区域功能调整、人民生活需要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管控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者危房的;

(二)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临时改变用途后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环境的;

(五)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于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除外)

(六)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缺陷的;

(七)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八)属于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九)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十)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但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用途的;

(十一)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居住用房的(按规定改造建设住房租赁试点项目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形的除外)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申报下列材料:

(一)提交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说明(附件1),包括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等。

(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施工图,施工图应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五)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后的规划总平面图。

(六)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佐证材料。

四、办理程序(附件2

(一)提出申请。属地街道(乡镇)指导申请人向属地开发区管委会提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属地开发区住建局)。

(二)选址初审。属地开发区住建局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新区规自中心。新区规自中心组织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要求、行业管理相关要求、规划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联合签署初审意见单(附件3),并反馈至属地开发区住建局。

(三)联审公示。属地开发区住建局组织街道(乡镇)、新区住建、消防救援、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同意的,联合签署审查意见单(附件4)。属地开发区住建局启动公示程序,公示不少于7天。

(四)会商决策。公示无异议的,经属地开发区住建局提报,属地开发区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会商会议。

会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会议纪要中应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项目年限、土地价款、收缴方式、项目办理涉及的其他必要的相关事宜。依据会议纪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经营前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会商会议未通过的,由属地街道(乡镇)将审议结果通报申请人。

(五)建档备案。属地街道(乡镇)将项目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全过程材料建档备案。

(六)依法使用。申请人依法使用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市直派出机构、属地街道(乡镇)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排查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职责分工

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属地街道(乡镇),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参与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联合审查、会商会议及整改监管全流程工作中,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新区规自中心负责:

1.起草并解释《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实施方案》。

2.统筹指导相关办理程序。

3.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承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及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2.统筹辖区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查及管理工作。

3.建立会商机制,由属地开发区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属地街道(乡镇)负责:

1.指导辖区内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报工作。

2.配合属地开发区住建局组织并参与现场公示工作;指导申请人对相关利害人所提出的咨询和信访问题开展接待和解答工作。

3.管辖范围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安全监管。

4.排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

5.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行为立即上报至属地开发区管委会。

(四)属地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收取申请人提交材料、申报初审、组织联审、申报会商会议。

2.项目的规划审查、公示、土地价款核算(附件6)。

3.建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到期预警机制,建立改变房屋用途台账,提前90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属地住建局提交延期申请。

4.对项目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认定,或将相关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5.审核申请人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施工图审查备案。

2.消防验收(备案)。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核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八)税务部门负责:

土地价款执收工作。

(九)发改、工信、商务文旅、卫健、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并出具书面意见。

(十)应急、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查工作;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核发特种行业许可等。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认定后移交的在原有建筑上搭建的偏厦、门斗、阳台、门面装潢及违反房屋装修、拆改规定扩(改)建设和对绿化、采光、水电气热管线、消防、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结构相对简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三小类”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

六、相关要求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低于1年且不得超过5年。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延期,延期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的依据。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已经缴纳的改变房屋用途土地价款不予退还。

(四)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应主动加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能力,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融合,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会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请(示例)

   2.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程序流程图(示意)

   3.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选址初审意见单

    4.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合审查意见单

    5.专题会议纪要(示例)

    6.土地价款计算标准

 

附件1: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请.docx
附件2: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程序流程图.docx
附件3: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选址初审意见单.docx
附件4:长春新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合审查意见单.docx
附件5:XXX开发区专题会议纪要.docx
附件6:土地价款计算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