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中韩长示范管〔2025〕10号
各办、局、 中心 ,各市直派出机构:
为保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 示范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的相关专家验收意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布实施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采用级别基准地价予以表示。级别基准地价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 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出 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示范区管辖范围,总面积约为 146.42 平方公里,包括隆北路以南、中科大街以西、天威路以北、远达大街以东地块(以下简称“中科大街西地块”)。采用综合定级共划分了 2 个土地级别。本轮基准地价制定按照不同用途评定了各级别基准地价(详见附表1)、各级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附表 2)、各级别土地纯收益价格(详见附表3)、土地年租金标准(详见附表4)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地价(详见附表5),并建立了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三 、中科大街西地块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 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长府发〔2024〕10号)中末级地价格标准及内涵。
四、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
202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用地类型
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5大类,具体细分到各用途二级类。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
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
(四)平均容积率:是指按照不同用途设定的土地平均容积率,本轮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详见下表:
表 1 示范区Ⅰ级、Ⅱ 级用地范围内设定平均容积率表
用途
|
居住用地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工矿用地
|
仓储用地
|
容积率
|
1.5
|
1.0
|
1.5
|
1.0
|
1.0
|
(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居住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工矿用地50年和仓储用地50年。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按照不同用途、不同级别、不同年期等标准进行收缴,租赁的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各类用途土地10个年期的租金标准详见附表4。
租金标准适用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等 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以租赁方式供地的; 不需用地审批,收缴原划拨经营性用地土地租金的。
六、明确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采矿用地执行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 利设施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七、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各层以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为用地面积,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地价按地表相应用途相应级别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制定。其中,单建地下空间地下第一层比例为10%,第二层为5%,第三层为3%,第四层及以下为1%;除商业服务业用地外结建地下空间地下第一层为3%,第二层为 2%,第三层及以下为1%;商业服务业用地结建地下空间第一层为5%,第二层为3%,第三层及以下为1%(详见附表5)。
居住项目规划图件注明地下建筑性质为公建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业服务业,比例执行商业服务业用地结建地下空间标准。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含配建商业的划拨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但兼容有偿使用用途的项目除外),其以结建方式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库),可以无偿划拨方式办理。出让方式新供应的住宅用地结建配套地下停车场(库), 不计土地价款。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设商业功能的地下公共通道,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建设和管理要求。
八、工业用地设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九、支持商业服务业项目自持经营,制定自持年限修正系数。
(一)自持商业服务用地,是指设定自持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且在自持年期内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需整体经营,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得整体、分割转让, 并在规划条件、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和不动产证中应予以载明。
(二)自持年限地价测算公式为:非自持净地价×自持年限对应修正系数。其中,非自持净地价是指没有自持年限限定的正常市场价格。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除外)以设定自持年限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不高于40年, 不同自持年限商业服务业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见附表6。
(四)自持年限内因司法机关裁判、法院拍卖或企业破产清算等行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由原使用权人或破产清算组协调其他债权人在支付或清算过程中优先偿还解除自持限制需缴纳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转移时点剩余年限非自持净地价×(1-剩余自持年限对应修正系数),在出让合同和不动产证中予以载明。
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负责发布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和印制土地级别图。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和本通知为准。
宗地处于中韩示范区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图未覆盖区域的,以距宗地边界直线距离最近的相应用地类型级别确定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十一、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初审:郝巍 复审:谭凤瑞 终审:刘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