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我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隶属于秘书处,专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1人,联系电话0431-88775307。本报告由概述、主要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会议和培训情况等)、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和数据表格五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止。
二、情况概述
2019年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带动下,我办政务公开工作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互联网为载体,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办事公开、便民公开和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公开内容由政府主导“菜单”式公开向“点单”满足个性需求转变;公开形式由传统媒体单向发布向新媒体互动交流转变;监督机制由政府督导考核向第三方独立测评转变。
三、主要工作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单位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19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英、韩、日、俄五种语言)共计7300余件。其中以工作动态信息为主。
1、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2019年我办网站继续公布了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领事认证及代办领事认证流程”、“关于长春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等信息。
2、政府机构、人事和三公经费
我办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人事任免、三公经费等情况进行及时公开。
3、互联网形式公开
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市外办相关信息,我办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协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及受理部门相关链接等七个板块,12个子栏目。为增强时效性,我办将一些公开信息放到“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首页的公告栏中,使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查阅。
4、新闻媒体形式公开
通过长春电视台、长春电台、长春日报向公众公布长春市主要对外文化经贸交流活动消息。
5、实行网上办事公开和服务
一是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及时发布信息,全年都能够按要求和时限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主动公开。英、日、俄、韩、中文五种语言网站每日及时、权威发布地方时政要闻、经贸、文化、民生等动态信息。为增强时效性,我办将一些公开信息放到“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首页的公告栏中,使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查阅。
二是采用因公出访网上申报管理系统,首先从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平台开始,到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再到邀请外国人来华、APEC商务旅行卡的表格下载、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均可以在网上办理;并对签证工作要求及最新签证信息予以公布,指导出访单位做好签证申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各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及时公布了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领事认证及代办领事认证流程”,做到了公开透明。
6、加强办事公开载体建设
根据外交部有关要求,对我办窗口服务大厅进行装修改进,设置了出访公示栏,使窗口大厅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办件人员提供了电脑、打印一体机、纸杯和老花镜等便民设施。
(二)回应解读情况:无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无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19年度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情况。
(五)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无
(六)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我办成立了政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
四、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深化公开力度、政务公开理论探索方面存在不足,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改进:
(一)2020年我单位将认真查找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网上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并将此项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二)进一步推进单位办事公开。把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上网公开;认真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规范窗口服务公开行为。
(三)认真及时监测其他公开渠道,做到及时准确进行信息回馈。
附: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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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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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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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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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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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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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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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8项 |
增1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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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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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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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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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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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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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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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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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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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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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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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无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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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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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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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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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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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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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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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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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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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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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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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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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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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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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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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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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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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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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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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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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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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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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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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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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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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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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无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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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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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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