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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申请的处理方式

申请的处理方式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别的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