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和《吉林省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榆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已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应坚持方便群众、首接(办)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一)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
(二)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实姓名的形式进行举报,但应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
第八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榆树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鼓励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24小时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听、信函拆阅、传真接收以及电子邮箱、网上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的查看管理,必须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项承办。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办)负责制。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接听电话、拆阅信函、接收传真、登录网络接办举报事项,同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记录原件呈示他人。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
(一)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认为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可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举报事项涉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事项具体清楚的,应当受理。
对其他匿名举报事项,由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三)举报事项不明确,无具体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不清楚的,不予受理。联系举报人能够补充清楚的,应当受理。
(四)举报事项既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核查处理,或者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进行举报且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
(六)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
(一)首接(办)人员根据举报电话记录或者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网上举报材料,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并与举报材料或者记录原件一并存档备查。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材料中所显示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全的,填表时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二)首接(办)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写明举报事项主要事实,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批。但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事项,首接(办)人员要按照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移送至本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被移送部门(单位)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接办回执单》,确定核查处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至首接(办)人员。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事项,首接(办)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进行举报。
(四)首接(办)人员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决定或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告知时间和举报人意见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督促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单位)在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特殊情况以督办时限为准;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通报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首接(办)人员应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单位),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转交。
(二)转交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转交部门应当跟踪,并对核查处理结果负责。
(三)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事项为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举报事项涉嫌瞒报、谎报事故,并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报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六)应当依法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核查处理结束后,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单位)应出具《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判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法规依据、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隐患整改和核查证据材料等。
(五)奖励建议,包括奖金的具体数额和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 首接(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反馈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举报人,并将核查处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九条 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
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
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情形在前两项所列举报事项之外,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需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且被举报对象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和法规依据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单位)确定,在《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中体现,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后,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特服电话“96119”,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证属实的,可依据《长春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报榆树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奖励,奖金的具体数额和法规依据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金领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将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开户人姓名传真至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专用传真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奖金的支付按照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奖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部门一并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受理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登记或者银行转付凭据,以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奖励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五)其它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治。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拒绝、阻碍和干扰有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二)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的;
(三)散布恐吓、威胁举报人言论的;
(四)有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行为的;
(五)有能力却不依法缴纳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出,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榆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举报事项登记表
2.举报事项呈批表
3.举报事项移送表
4.举报事项接办回执单
5.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
6.举报事项反馈表
7.举报事项奖励审批表
8.火灾隐患举报事项奖励审批表
9.举报事项奖金领取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