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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中的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1.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zwgk.changchun.gov.cn/ys/szfzcbm/yssscjdglj/zdlyjczwgk/

2. 政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榆树市场监管

    微博:榆树市场监督管理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07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3:00-16:30 (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3623409

传真号码:0431-83623409

邮政编码:130400

(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和网络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上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政府网站申请。将适时开通网站申请渠道,请关注本指南更新。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电子信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  面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申请表》格式如下:

备注: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监察机关举报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