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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民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榆树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级民政机构掌握的社会事务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机构建设与服务,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榆树市民政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市民政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榆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yushu.changchun.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级政府民政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本级民政机构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基本概况及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工作规则;

  2、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

  4、财政和“三公经费”;

  5、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6、政务动态;

  7、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8、承诺事项;

  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本级民政机构信息编排分基本概况及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工作规则,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财政和“三公经费”,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承诺事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共10类政府信息。每条政府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榆树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级民政机构主要采取新闻发布、网上公开和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6:00)。

  (四)公开时限:市民政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市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市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市民政局行政科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码:130400

  (三)提出申请。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民政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民政局信息查阅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市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表》格式如下:     

  榆树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本级民政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级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