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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教育工作中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长春市朝阳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级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区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朝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cchaoyang.gov.cn)上查阅《指南》,还可以在区档案局、政府信息查阅点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本级政府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4.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信息编排分政府职能、建设发展、改善民生、应急管理、政务动态、人事任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共7类信息。每条政府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区教育局政府信息,通过长春市朝阳区教育网站和公示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区教育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区教育局自2012年11月2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办公地点为前进大街185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联系电话:0431-85102231

  传真号码:0431-85102231

  通信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教育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30012

  电子邮箱:ccscyqjyj@163.com或申请公开专用邮箱

  (三)提出申请。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的,填写《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政府机关信息查阅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区教育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区教育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受理流程及答复方式如下: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