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 索 引 号: |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7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长春国元投资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2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7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长春国元投资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为长春国元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5年9月,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2024年度未依法及时设置会计账簿。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未及时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建立健全会计职能。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规定,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予以公告。
你单位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3A09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初审:程博翔 复审:陈海佳 终审:宁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