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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1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为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专项检查组,于2025年9月,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1.付款时间早于请款审批单的审批时间。2024年4月3日第3号记账凭证,付个税、工会经费、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0,669.61元,后附税费请款单及缴税明细(其中个人所得税金额798.41元),请款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工商银行长春新区支行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转账日期为2024年4月3日,转账金额798.41元,付款时间早于请款单的请款时间。
2.报销单的审批流程不规范。2024年4月19日第8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年4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金额313,704.76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出纳未签字;
2024年8月21日第7号记账凭证,支付2024年8月社会保险、工伤保险、2024年9月保险,金额419,500.55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出纳未签字。
3.报销单的报销内容不规范。2024年5月28日第10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年5月工伤保险,金额2,815.72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未填写;
2024年5月28日第10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年5月社会保险,金额201,120.46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未填写。
4.报销审批单未见审批时间。2024年8月1日第2号记账凭证,付装订费,金额120.00元,后附付款审批单中经办人、出纳、财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分管财务副总/子公司总经理,总计5个审批人,均未见审批时间;
2024年10月25日第13号记账凭证,缴纳10月份住房公积金,金额128,146.00元,后附报销审批单中经办人、出纳、财务审核、报销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财务副总,总计6个审批人,均未见审批时间。
上述行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以及“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余额1,636,438.01元,2024年无发生额,经与相关人员了解,该笔款项为2015年9月-12月产生的劳务派遣收入,且账龄达10年,未及时清理。
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六十四条“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补充原始凭证,今后严格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并以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二)对应收账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今后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规定,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予以公告。
你单位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3A09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