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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4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5-12104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监〔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关于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

 

为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专项检查组,于20259月,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1.付款时间早于请款审批单的审批时间。202443日第3号记账凭证,付个税、工会经费、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0,669.61元,后附税费请款单及缴税明细(其中个人所得税金额798.41元),请款时间为2024411日,工商银行长春新区支行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转账日期为202443日,转账金额798.41元,付款时间早于请款单的请款时间。

2.报销单的审批流程不规范。2024419日第8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4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金额313,704.76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出纳未签字;

2024821日第7号记账凭证,支付20248月社会保险、工伤保险、20249月保险,金额419,500.55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出纳未签字。

3.报销单的报销内容不规范。2024528日第10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5月工伤保险,金额2,815.72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未填写;

2024528日第10号记账凭证,支付属期20245月社会保险,金额201,120.46元,后附报销单的审批栏中(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未填写。

4.报销审批单未见审批时间。202481日第2号记账凭证,付装订费,金额120.00元,后附付款审批单中经办人、出纳、财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分管财务副总/子公司总经理,总计5个审批人,均未见审批时间;

20241025日第13号记账凭证,缴纳10月份住房公积金,金额128,146.00元,后附报销审批单中经办人、出纳、财务审核、报销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财务副总,总计6个审批人,均未见审批时间。

上述行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以及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应收账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

截至20241231日,长春市长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余额1,636,438.01元,2024年无发生额,经与相关人员了解,该笔款项为20159-12月产生的劳务派遣收入,且账龄达10年,未及时清理。

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六十四条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销售业务》第十条……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补充原始凭证,今后严格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并以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二)对应收账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今后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规定,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予以公告。

你单位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并于2025930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3A09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925


初审:程博翔  复审:陈海佳  终审:宁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