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韩长示范财采购决〔2024〕2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购决〔2024〕2号
一、项目名称
中韩示范区中小学安保服务(项目编号:JLZH-202410-0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中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龙行华夏科技园B座3栋6楼
被投诉人:吉林中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2133号
采购人:德惠市第二十七中学、德惠市米沙子镇沃皮中心小学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米沙子镇尚德华园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2日
质疑提出时间: 2024年11月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11月8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11月12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安保人员需求数量多(44人),且年龄限定为18周岁-55周岁,请核实各投标单位提供的安保人员年龄及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投诉事项2:本项目除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承诺书外,仍要求提供其他承诺书。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第四条第(九)项报价要求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符合要求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响应文件内附法人及负责人签字且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该条款不合理。
投诉事项3: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人员要求:“3、保安员执行勤务时,供应方应为每位保安服务人员统一配备学校认可的保安人员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持有保安人员工作证件。”
投诉请求:因本项目涉及到人员众多,我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仍有疑问,为保证采购人在后续履约环节能够享受优质服务以及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请求监管部门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复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一是经复核,各投标单位提供安保人员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未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三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3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满,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初审:马靖原 复审:陈海佳 终审:宁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