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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4-02228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4-02228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3号
各局、办、中心,长德街道办事处,各派驻机构,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长春全面振兴增势赋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规定,结合《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长财采购〔2023〕216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外,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具体优惠比例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大型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中小企业不超过2%。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采供双方应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落实到位。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为进一步挖掘政府采购数字潜能,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通过“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http://xwjf.j1jrkg.com:9630/html/)和“长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cczhjf.ccjrkg.com/)选择量身定制的多样化金融产品,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全流程电子化系统与金服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合同融资贷、信用流水贷、电子保函提供自主选择、智能匹配、额度生成、线上审批、线上放款等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支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允许中小企业以保函(保险)代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贷款。采购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选定的融资银行与合同中约定的回款账户不一致的,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完成合同备案后进行账户变更(合同变更)。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合同资金,不得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拒收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四)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市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进一步保障入驻电子商城供应商权益。采购人在电子商城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交易的,以提供厂家授权或本地化服务等《长春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事项清单》列明的禁止行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等。有上述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责令采购人纠正及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有关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深入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交通工具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稳步扩大试点应用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另行通知。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