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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4-02227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B657700/2024-02227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中韩长示范财采〔2023〕1号
各局、办、中心,长德街道办事处,各派驻机构,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提高采购科学化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需求调查和风险审查。采购人需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之时,要充分考虑到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情形,做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二)发挥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支撑作用,重新梳理采购程序重要流程节点,规范处理程序,明确应对方案,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积极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发挥评审专家作用,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三)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加强对专家日常评审表现的行为记录,对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或者无法适应专业化、信息化评审等情形,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四)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其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创新采购监管方式,提高采购标准化程度
  (五)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标准化采购文件模板嵌入系统业务全流程,实现从采购计划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统一规范格式。在采购文件范本中显要位置,将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重点提示,起到警示作用。制定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文书范本,促进政府采购执法行为规范化。
  (六)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依托市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预警、信息公开、双随机检查等管理方式,利用政采云平台开展远程监督、实时监督、全流程监督。与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
  (七)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日常检查、享受容缺办理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非请勿扰”,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实施不同的信用激励,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健康发展,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四、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八)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虚假、恶意投诉行为。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九)妥善处理供应商的弃标行为。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