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长德街道办事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中韩长示范财综〔2023〕39号
长春市宽城区长德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3〕553号)要求,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至9月15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其他应付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农业综合办”余额963.55万元,其中:“林木补偿”余额569.46万元、“征地款”余额394.09万元,2022年无发生额,且账龄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其他应付款——五家子”余额94.65万元,账龄1年以内至2年,其中:账龄1年以内余额47.38万元,账龄1-2年余额47.27万元,未及时清理;
3.2022年1月21日75号凭证,“收幸福村征地补偿款”106.99万元,2022年1月24日108号凭证,“拨付幸福村征地及地上物补偿款”105.68万元,收支差额1.31万元,未及时清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应收款项长期挂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其他应收款——长春德融物业”173.86万元,2022年无发生额,系2019年长德街道办借给德融物业用以提高尚德华园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款774.25万元,冲抵长德街道办应付尚德华园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物业费600.39万元后的余额,账龄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你单位将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的工程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022年1月19日39号凭证,“农村无害化厕所工程款”支付100.00万元,凭证及附件均显示为工程款。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及“2302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的规定。
(四)延后确认费用支出
你单位2022年1月20日56号凭证,“12月份食堂费用”支付5.99万元,后附销售方销货清单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取现审批流程
1.2022年11月1日1号凭证,“提备用金”取现0.39万元,后附取款单缺少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2.2022年1月10日10号凭证,“提备用金”取现0.20万元,后附取款单缺少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2022年1月27日136号凭证,“提备用金”取现3.28万元,无附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
1.2022年2月14日7号凭证,“1月份食堂费用”支付6.65万元,后附采购发票显示开票人、发票复核人、收款人均为刘磊;
2.2022年5月23日83号凭证,“疫情期间盒饭”支付0.2万元,后附采购发票开票人为刘宝平,发票复核人也为刘宝平;
以上两笔凭证存在发票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
3.2022月5月20日73号凭证,“购买活动条幅”支付0.0042万元,后附采购发票上购买方信息不全,只见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未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4.2022月5月23日84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支付0.31万元,后附采购相关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购买方信息不全,只见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未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以上两笔凭证存在发票上购买方信息不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七)合同签章控制不严谨
1.2022月5月20日74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支付0.82万元,后附合同仅显示签订时间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长春市宽城区长德街道办事处作为购买方未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在盖章签字页未加盖公章;
2.2022年11月1日,4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支付0.48万元,长春市宽城区长德街道办事处作为购买方未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在盖章签字页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处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规定。
(八)会计帐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摘要不符
你单位2022年1月21日83号,“2022年长德街道扶残助学金”支付1.20万元,会计凭证无附件,用于登记会计账簿的预算会计辅助项中显示款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查,该笔款项性质为扶残助学金。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其他应付款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对应收款项长期挂账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五)对未按规定执行取现审批流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审批流程,强化资金管理,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合同签章控制不规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加强合同管理,在订立合同书时,规范签章流程,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会计帐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摘要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更正预算会计辅助项,保证明细账与会计凭证相符,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