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韩长示范财采购决[2023]1号)
中韩长示范财采购决[2023]1号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599号
被投诉人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苏州北街32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208号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对被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电子政务外网平台项目(项目编号ZHZC2022-018)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此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已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联通公司怀疑中标单位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用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功能截图、资质证书)是伪造的。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设备厂商是否真实有效合法的给予其支持进行问询和核实。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及相关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未明确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第三方设备厂商响应支持的授权文件,仅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的资质及检测报告,且该项仅为综合评分的加分项而不是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不能据此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应有义务提供第三方设备厂商明确的授权声明,所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其他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金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慧宸科技有限公司三家投标文件《技术、商务差异一览表》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项《技术、商务差异一览表》3.1款提供产品的系列、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要求。
现责令采购人对上述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满,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