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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文化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2023-40647
分  类: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中韩示范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索引号: /2023-40647 分  类: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中韩示范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中韩示范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长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构地址:长春市彩滨街689号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电话:0431-81180792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激活电子健康档案并向居民开放。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基层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3.基层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采集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录入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四、服务要求
  (一)基层医疗机构负责首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汇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三)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及时汇总,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五)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八)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
  (九)对于同一个居民患有多种疾病的,其随访服务记录表可以通过电子健康档案实现信息整合,避免重复询问和录入。
  五、投诉举报电话
  0431-81180969
  0431-8680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