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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韩示范区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1K682838/2025-11831
分  类: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K682838/2025-11831 分  类: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10月24-2025年 10月27日

  联系电话:0431-81186312

  通讯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大厦政务大厅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编:130302

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聚德大街以西、丙三十路以北3#厂房(东经125°27′6.249″,北纬44°5′12.897″)

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桓宇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聚德大街以西、丙三十路以北3#厂房(东经125°27′6.249″,北纬44°5′12.897″)。租赁吉林省中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为2060.41m2,建筑面积为2460.49m2,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包装袋,包装袋主要生产单元为:原料搅拌、吹膜、成型、印刷、分切制袋、入库,产量为600万个/a。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1.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经管网排入长德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加热吹膜、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公告2024年第17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车间设置换风扇,加强厂房通风,厂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1 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标准。

3.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塑料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网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如印刷网、墨头清洗废水、水性油墨废包装桶、废印刷网、含油墨抹布和废活性炭统一收集暂存危废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初审:沐瑶  复审:孙韬  终审:杨彤
报批版—吉林省鹏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_1-6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