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长民规〔2021〕4号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是指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对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远程监护等家庭照护服务。
第三条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资金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60周岁,且为特困人员或者低保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
(二)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
(三)经评估机构能力评估符合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标准;
(四)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
(五)重度失能人员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优先级别顺序予以保障: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能力评估结果和医疗保险享受情况等条件,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选择一项自愿申请。
第五条 鼓励服务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家庭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床位建设内容、服务时长和服务内容按老人需求提供,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定点养老机构;
(二) 通过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履约能力评估的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
(三) 具有设置服务站点开展跨区服务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服务机构名单,并报市民政局。
第七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服务对象的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由改造中标供应商统一进行改造;
(二)适老化改造应对服务对象居住环境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护理床、护理床垫、安全扶手等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三)信息化改造应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设备,安装体征监测设备、安全监测设备等,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智能设备统一纳入平台,实时监管。
第八条 家庭照护服务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服务对象服务期限应为6个月以上。服务机构通过智能设施设备远程监测服务对象生命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远程监护。
(二)所有上门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采用“项目+时长”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按照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规定频次服务。
(三)服务机构应每日开展不少于1次的远程查房,通过信息化改造设备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呼吸、心律、睡眠质量)及活动情况。同时为服务对象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四)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每次服务由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评价,不满意不予以结算。
第九条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申请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后,实际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助服务机构上门调研服务需求;
(二)评估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护理等级;
(三)服务机构协助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四)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服务对象名单,并进行社区公示;
(五)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照护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适老化和信息化改造设备清单对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方案设计,列出服务对象所需设备清单;
(六)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所需设备清单报区民级政部门审核;
(七)区级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设备清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提供给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中标供应商;
(八)服务机构协助中标供应商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九)区级民政部门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
(十)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十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服务计划,改进服务内容。
第十条 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因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每张床位不超过3500元标准的信息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费用。适老化改造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标准提供,信息化改造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1500元标准提供,超出标准部分如服务对象家庭有意愿改造可自费承担。
(二)同一服务对象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和残联“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但可进行信息化改造资助。
(三)家庭照护服务价格按照全市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收费标准确定,定额标准为生活照料40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
(四)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和时长范围内,对特困老年人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90%,个人承担10%,补贴费用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信息监管平台服务数据进行结算。
(五)按《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医保联〔2021〕12号)规定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对其在规定服务项目、时长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进行补贴。对特困老年人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补贴80%,个人承担20%,补贴费用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医保系统数据进行结算。
(六)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范畴,与机构床位享受同等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二条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约谈问题服务机构,对于服务满意度低的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