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热线

0431-81187096 / 81187098

  政务大厅服务热线

0431-81187301

首页>中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部门>中韩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2025-06733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中韩示范区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索引号: /2025-06733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中韩示范区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关于开展中韩示范区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的公告

  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中韩示范区)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自即日起正式开始。

  一、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

  1.截止202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长春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

  (二)在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

  1.企业职工(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2.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

  二、报名时间

  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8月和10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9月29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按照长春市人社局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三、报名方式

  中韩示范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及纯灵活就业人员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审核报名工作。

  报名地址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1811室。咨询电话:0431-86800159。

  其他人员请参考以下报名方式办理:

  (一)中省直、市直用人单位在长春地区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向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材料受理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咨询电话:0431-85647855)直接审核报名。

  (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有人事档案的具有残疾证的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报名地点由市就业局发布。咨询电话:0431-81118042。

  (三)具有残疾证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报名。报名地点由市残联发布。

  四、报名所需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

  (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向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以残疾人身份申请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申请病残人员名册(电子版)单位汇总。

  五、鉴定须知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里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接到现场鉴定会通知短信后,应当按短信通知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

  (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中韩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初审:侯坤 复审:罗玉珅 终审:栾天骄

附件1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通用)(A4纸,双面打印).docx
附件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模板)(A4纸,双面打印).docx
附件3 申请病残人员名册(模板).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