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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5-11059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公告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30日 |
标 题: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30日 |
索引号: | /2025-11059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公告 |
发文机关: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30日 |
标 题: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30日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交通运输、工矿用地建设,拟征收长德街道幸福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长德街道幸福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面积约为23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为东至福音街、南至幸福村与南岗子村村界、西至福寿街、北至兴学路(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工矿用地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等。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