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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韩示范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2025-06144
分  类: 检查标准 ;  公告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标      题: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市管理局检查标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0日
索引号: /2025-06144 分  类: 检查标准 ;  公告
发文机关: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标  题: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市管理局检查标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0日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市管理局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检查

(一)禁止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二)需经批准方可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需经批准方可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四)需经批准方可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五)需经批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六)需经批准方可进行街路临时宣传。(七)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煤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2

对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一)需经批准,方可设置户外广告。(二)广告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内容健康。

3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4

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5

对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督检查

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现场整洁。

6

对运输车辆未密闭或密闭不严、未冲洗干净、带泥土上路的监督检查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作业时,密闭规范、无遗撒。(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整洁、无甩泥带土。

7

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监督检查

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

8

对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监督检查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9

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运输车辆在核准的运输作业时间内进行运输作业。(二)运输车辆在核准的行车路线进行运输作业。(三)运输车辆在核准地点进行装卸和倾卸建筑垃圾。(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1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建筑垃圾需要单独进行处置。

12

对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检查

经批准方可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

13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禁止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4

对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设立车辆冲洗设施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进出口进行硬铺装。(三)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使用

15

对工地出入口周边路面不洁的监督检查

 
工地出入口周边路面清洁,无渣土遗撒。

16

对建筑垃圾消纳厂(场)地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消纳厂(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等环境问题。(二)运输车辆车体整洁,无带泥上路行驶的行为。

1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监督检查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18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检查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能在建筑垃圾智能监管系统上显示数据信息。

19

对广告牌匾安全生产检查

广告牌匾设施外观整洁无影响安全的障碍物,结构安全稳固,用电安全电线电缆无破损老化,无乱拉乱接现象。

20

对居民小区和辖区内企业建设违法建设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违法建设

21

对辖区内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食堂油烟排放的行政检查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三)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情况,油烟排放达到国家最新标准的情况;
(四)油烟不能排入地下管网;
(五)不能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22

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长春)

1.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2.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3.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4.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6.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7.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23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长春)

1.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环卫设施应当干净、整洁、完好,使用功能正常
3.需经批准,方可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4.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5.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检查(长春)

1.需经批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2.具有固定办公及车辆停放场所
3.具有密闭垃圾运输车辆、洗扫车、高压冲洗车、人行步道清洗车设备
4.禁止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5.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运到指定处置场所;运输过程中沿途不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监督检查(长春)

1.需经批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2.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3.环境监测、污染防控到位;渗沥液、沼气利用、处理符合规定

26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按照有关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计量工具、标识等;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资源日产日清;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对回收的废旧金属如实登记并保留登记记录。回收禁止行为:裸露装载回收物品;落地堆放回收物品;在回收点中转分拣、加工回收物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回收信息。回收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回收车辆、回收资源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存储以及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分选、打包等功能。

初审:王也 复审:于展玄 终审:曹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