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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25755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25755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长医保20231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范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3号)、《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名称调整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对参保职工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9000元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偿。其中,9000元以上0~3万元(含3万元)部分补偿65%;3万元~6万元(含6万元)部分补偿7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偿7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1号)不再执行。

二、规范重大疾病低自付治疗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按照我省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超目录使用范围使用及目录内超限价(支付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临床必需、超范围及超限价(支付标准)使用的确可提高疗效、缩短病程、节约费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及诊疗项目,可通过协商谈判并备案后纳入病种支付范围。

三、将丙型肝炎低自付用药范围扩大至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XJ05AP)。

四、本通知自2023年71日起,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531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