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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查阅http://zwgk.changchun.gov.cn/zcbm/syjglj/xxgkzn/,也可以到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http://zwgk.changchun.gov.cn/zcbm/syjglj/fdzdgknr/,以列表的形式集中展示。点击左侧列表展示的公开事项菜单,查看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采取新闻发布和网站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777081

  传真号码:0431—88777081

  邮政编码:130022

  (三)申请提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zwgk.changchun.gov.cn/ysqgk/sqcl/点击在线申请项,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办理即可。申请人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四)申请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投诉电话:0431-8877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