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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处室、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2.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3.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工作办法和政策; 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概况、安全生产年度统计信息; 

2.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4.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5.本局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的信息; 

6.在应急管理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1.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2.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审批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其他处室及事业单位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流程上需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网站,为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2.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报送市档案局。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九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十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二十二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  局办公室对各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本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  各处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二十九  本局各处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