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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长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1.长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tyj.changchun.gov.cn/);

  2.“长春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长春体育”新浪微博号;

  同时,在长春市体育局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点位于长春市东朝阳路88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秋冬季)13:30-17:30(春夏季),联系电话:0431-88466682

(三)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为:

  1、机构设置类:(1)机构概况;(2)机构领导;(3)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类。

  3、规划计划类:(1)整体规划;(2)专项规划。

  4、业务类:(1)群体体育;(2)竞技体育;(3)体育竞赛;(4)财务管理;(5)党务工作;(6)人事工作;(7)市场管理。

  5、动态信息:(1)新闻动态;(2)公告通知。

  办公地址:东朝阳路88号

  邮政编码:130061

  联系电话:0431—88466682

  传真电话:0431-88466683

  网址:http://tyj.changchun.gov.cn/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10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东朝阳路88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联系电话:0431—88466676

  传真电话:88466683

  邮政编码:130061

  电子邮箱地址:ccstyj88466682@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846667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