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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5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市外办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办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制度化、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我办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交易信息必须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长春市政府网站、长春市外语网站三个发布渠道发布,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经济、社会管理和政务服务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

   二、公开原则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信息需及时、准确、完善负责。

   三、公开范围

   做好外办招标采购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招标采购结果、合同、单一来源公示、更正事项、公共服务项目的需求和验收结果等项目信息。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其他内容均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以项目编号进行归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落实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主体,统筹谋划、深入部署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市外办外语网站负责在公告栏公开目录清单、体制机制和实施方案等综合信息。

  (三)制定政策依据。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目录清单,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四)建立长效机制。外办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工作要及时、彻底、常态化、制度化。自觉依法依规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建立形成部门工作长效机制。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投诉电话:0431-88775306、88775307

    

  

  

  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