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外交部 商务部 令 (二〇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二О二一年 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 罗照辉
外交部部长 王 毅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2021年8月27日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商务部等对外援助执行部门(以下简称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对外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承担对外援助具体执行工作,与受援方协商和办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组织管理,选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派出对外援助人员,管理本部门的对外援助资金。
外交部负责根据外交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驻外使领馆(团)统筹管理在驻在国(国际组织)的对外援助工作,协助办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对外援助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条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减灾、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十九条
(一)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者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者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者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选派志愿者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六)援外医疗队项目,即选派医务服务人员,并无偿提供部分医疗设备和药品,在受援方进行定点或者巡回医疗服务的项目;
(七)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即在有关国家遭受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紧急救援物资、现汇或者派出救援人员等实施救助的项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一)中方负责实施;
(二)中方与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实施;
(三)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对外援助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项目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方可以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对对外援助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对外援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派遣的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对外援助人员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表彰。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牺牲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援外执行部门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重大问题。
驻外使领馆(团)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和援外执行部门报送对外援助项目境外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
援外执行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对外援助统计制度,定期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将所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未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挪用对外援助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对外援助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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