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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除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srhwj.changchun.gov.cn)上查阅,还可以到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查阅两种公开两种形式。查阅电话:043185292384,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本行政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32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477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5292384

  传真号码:0431-85286926

  电子邮箱:3151282244@qq.com

(三)申请提出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直接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导航中公布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方式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网上办事-文件下载)完成相关信息填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门户网站在线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填写《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点击提交即可。

  (3)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另: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投诉电话:0431-85292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