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726259898U/2025-05945 |
分 类: | 检查标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标 题: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索引号: | 11220100726259898U/2025-05945 | 分 类: | 检查标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标 题: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检查 | 1.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
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监督检查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 | ||
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对无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被检查对象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行政检查。 | 1.需经批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2.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3.环境监测、污染防控到位;渗沥液、沼气利用、处理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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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按照有关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计量工具、标识等;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资源日产日清;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对回收的废旧金属如实登记并保留登记记录。回收禁止行为:裸露装载回收物品;落地堆放回收物品;在回收点中转分拣、加工回收物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回收信息。回收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回收车辆、回收资源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存储以及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分选、打包等功能。 |
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检查。 | 1.需经批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2.具有固定办公及车辆停放场所。 3.具有密闭垃圾运输车辆、洗扫车、高压冲洗车、人行步道清洗车设备。 4.禁止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5.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运到指定处置场所;运输过程中沿途不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