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1-00044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索引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1-00044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省要求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管理,取得较大成效,但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涉及回收、运输、中转分拣、利用等多个环节,情况较为复杂,且上位法规定的罚则不够细致,行政机关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执法中无法可依,难以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有效的系统管理。此外,我市正在筹建综合性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亟需对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入驻和优惠政策等予以明确。长春市作为全国少数几个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城市之一,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长春市实际、体现长春市特色的《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同时,借鉴了广州、哈尔滨、东莞、威海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从去年年初起,我局就着手《办法》制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在认真研究法律法规规定、借鉴上位法和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在送审稿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召开了政府协调会、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此外,还广泛征求了省商务厅、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们按照所征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后,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草案审议稿,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748条。其中,总则10条,规划与建设6条,回收和运输13条,中转分拣和集散3条,再生资源的利用7条,法律责任8条和附则1条。

  “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职责、宣传工作等内容;“规划与建设”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等内容;“回收和运输”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及其他要求;“中转分拣和集散”一章规定了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及鼓励发展旧货市场等内容;“再生资源的利用”一章主要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和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政策、支持,以及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附则”一章规定了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办法(草案)》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供销社具体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二)关于推进实施“两网融合”。为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的要求,《办法(草案)》明确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并规定了“两网融合”的具体要求。

  (三)关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全品类回收可回收物,不得拒绝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四)关于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入驻条件及优惠政策。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产业园区应具备的功能和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明确了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及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支持。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草案)》加强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义务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各项违反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了行政处罚。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