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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1-0004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的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索引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1-0004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的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是城市市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形象。我市现执行的《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2011年制定颁布的,原《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管理要素的增加,对户外广告的要求越来越高,原《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有些规定显得滞后和欠缺,特别是20196月,长春市被国家住建部确定为规范户外广告试点城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推动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提档升级尤为必要,也十分迫切。

  起草《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借鉴了成都、广州、宁波、长沙等地的先进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办法(草案)》是我市2020年计划内立法项目。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参考了成都、广州、宁波、长沙等城市的相关法规规章,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省住建厅、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11月初,召开政府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就《办法(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十三次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36条,包括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划分,设置、管理、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及不允许设置的范围规定,公益广告设置条款,申请、审批、变更、延期、撤除大型户外广告许可相关条款,违反《办法(草案)》的行为处罚条款等全面性的规定。

  四、需要特殊说明和审定的事项

  (一)关于规章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范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为适应实际管理需要,《办法(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机场、景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关于户外广告形式的规定

  《办法(草案)》第三条将一些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形式纳入管理范围,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如近年来出现的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结合实际,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车体广告、路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条幅、布幔等户外广告做了限制性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结合全国户外广告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办法(草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设置时限、延期变更、日常维护、期满拆除等具体要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四)关于鼓励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关于鼓励、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颁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84号令)的规定,同时借鉴同类城市经验做法,《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