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0-03942
分  类: 权责事项;城市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质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长城管〔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索引号: 11220100726259898U/2020-03942 分  类: 权责事项;城市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质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长城管〔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质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长城管〔20206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综合治理力度,提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城市管理人性化、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巩固市容环境乱象整治工作成果为载体,通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质审批工作,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破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垄断,培育发展开放、有序、规范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市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效能,有效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长春市所属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开区、长春新区、净月区、汽开区、莲花山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伊通河区域为第一批启动实施区域,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双阳区、九台区为第二批实施区域,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职责

  (一)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审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准入企业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负责对进入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和所属运输车辆实行规模控制和监督管理。对守信合法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失信违法经营者采取重点监管、市场限入等方式予以惩戒,引导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经营。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主体作用,鼓励取得准入资质的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倡使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和所属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核准发放,科学、合理设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运输时间;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并积极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置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在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审批、运输行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自本实施方案下发实施之日起至1231日)。此阶段为过渡期,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全市政务审批系统,开始受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对暂未取得准入许可的企业,此阶段仍然可以在取得运输处置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为确保下步工作顺利开展,各城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在过渡期内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时,对暂未取得准入许可的企业和车辆,严禁跨年度审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置协会要全方位加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审批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个体运输车辆进行资源整合,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更新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具备条件企业的准入许可审批工作,取得准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箱体监控设备,并喷涂规范化标志标识。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2111日起至以后)。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凡未取得长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严禁在长春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各城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时,要严格把关,严禁向个体车辆及未取得《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车辆发放运输处置证。建设、拆迁及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运输许可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五、办理流程

  (一)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许可办理条件

  1.在长春市区范围内注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4.运输车辆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门下方喷印运输企业名称、单位车辆自编号、核定总质量和栏板高度,车厢两侧喷印清洁运输畅行绿色,改善环境美丽城市宣传标语,后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其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箱体监控和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长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6.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许可办理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申请书(附件1);

  3.作业车辆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

  4.所属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5.所属租赁车辆租赁协议、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6.车辆外观实景图;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现场勘验事项登记表(附件2)。

  (三)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申请单位持申请登记材料通过吉事办”“一门式一张网中的长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网上办理申请登记,同步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许可信息采集系统录入有关数据,申请登记材料齐全完备,符合要求的,准予申请登记。

  2.审核受理。工作人员审核准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网上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申请登记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部门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3.现场踏勘。准入申请材料受理后,工作人员提前电话告知申请单位办理准入的时间及有关准备事项,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申请单位核发《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件,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自审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4.登记备案。对依法取得《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市城市管理局将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目录,并通过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质审批,是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减少建筑垃圾偷倒乱倒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必然要求。各城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建筑垃圾处置协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现状,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处置行为。市、区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遵循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公正文明执法,执法过程要全程记录。

  (三)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凡在本方案规定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均应取得《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各城区、开发区在落实方案要求过程中,必须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监督,严禁向未取得准入许可的企业及车辆发放运输处置证。市城市管理局将对此项工作及时跟踪问效,严格检查督导,确保建筑垃圾管理统一、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