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而成的。全文由概述、主要工作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投诉、复议、诉讼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附表等共五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http://hjj.changchu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邮编:130022,电话:85181507,传真:85378206,电子信箱:cceic2005@sina.com。
一、概述
2015年,长春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为重点,立足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实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政府科学决策、加快经济转型绿色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15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重点环境信息公开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并建立完善了督查督办和考核工作机制。全年全局各类公开主体主动发布政府公开信息1925条,其中,公开行政许可事项851条,工作动态216条,治污减排66条,环境新闻193条,公开规范性文件36条、法规标准27条,污染源监管信息49条,发布微博信息501条,其他公开信息166条。据统计,今年共受理信息查询13人次、信息咨询25人次,点击网站公开查询信息413条次,回复依申请公开信息3人次。截至年底,全局无一起与信息公开事项相关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一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按照吉林省环保厅《关于深入推进“五权”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实施方案》以及长春市财政局要求部署,我局在环保网站上公开2015年收支预算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2015年度所属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有关信息。
二是推进空气和水等环境质量信息公开。2012年末,我局在全省率先建成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系统,通过长春市环保网站向社会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了2014年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在环保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设立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全文公开市本级及部分区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拟审批、审批结果全过程公示公开。同时,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及审批指南、工作动态等进行及时更新,予以完善。
四是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情况。在长春环保网站已设立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并指导已设立门户网站的各县(市)环保局建立该专栏。主要公开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等8项内容,同时也接受省环保厅、环保部的监督考核。
五是推进国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局按季度公开大气、水、重金属、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率分别为93.01%、95%和100%,均高于国家考核要求。
六是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和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监控、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等工作动态、“黄标车”限行管理以及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公开,对辐射应急、辐射专项行动等各类辐射安全信息进行及时公开。
(二)政策措施及热点舆情解读回应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点对大气污染防治和《新环保法》等进行了相应的舆情解读和回应。
一是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2014年是我市实施《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关键年,通过落实属地责任,狠抓协调督办,在全市各县市区、相关市直部门的扎实推动下,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2015年,共监测365天。优良天数合计237天,PM10浓度均值107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均值66微克/立方米。与2014年比较,优良天数减少2天,PM10浓度下降了11微克/立方米,下降了9.3%;PM2.5浓度下降了2微克/立方米,下降了2.9%,空气质量有了一定改善。我局联合多家媒体走基层、追踪报道大气治理进展和成果,倾听市民心声,及时通过网站公开治理工作动态,针对秋冬季普遍焚烧秸秆高峰,邀请专家解读大气污染成因,回应公众疑惑,疏导社会情绪。
二是做好《新环保法》的解读宣传工作。2015年是实施《新环保法》的第一年,全市环保系统将实施《新环保法》与宣传法律法规配套制度、措施有机结合,针对系统执法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举办法律学习培训班2期;借助“六五”环境日等有利契机,走进公众场所、走进校园、走进社区等进行环保法四项配套制度解读宣传;通过市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宣传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督法意识。
三是借助环保微博微信,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及时发布社会关切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做好舆情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和诉求问题。通过微博发布500余条,转办诉求案件156件,微信答复170余条,回应解答率达98%。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依申请已逐渐成为信息需求的重要渠道。2015年共收到环境信息公开信函依申请3件,我局已经逐一进行答复,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并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形成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反馈率、满意率均为100%。
(四)行政投诉、复议、诉讼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接待政府信息咨询共25人次,全年无与信息公开事项相关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五)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针对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对服务对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平台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等
平台建设情况: 2015年,我局对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完善和整改。一是对门户网站进行更新调整。我局结合上年考核中存在的不足和新的考核指标要求,将网站改进融入到日常维护之中,把每个栏目内容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对在线投诉、咨询、政务微博等内容反馈情况进行了审查考核;对栏目内文字、文档格式、图片信息等内容进行了修正;对个别栏目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对有关栏目内容进行了更新。以2014年8月为基准,组织各处室、各部门对过去应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共补发疏漏公开信息20多条次。二是提升长春环保微博服务功能,新开通了12369环保微信平台,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发布和回复工作制度和流程。
制度建设情况: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我局调整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操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考核措施,印发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栏目管理责任分解表》、《关于做好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国控企业监测信息公开及监管工作流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处室、单位和个人,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业务培训情况:组织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召开了2次培训会议,传达了省、市文件精神,安排布置年度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加强了政府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发布等业务流程的系统培训,特别是对网络媒体公开信息建立了逐级审核制度。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能力建设投入,我局全年支出政府信息公开经费2.3万元,其中设施能力支出0.9万元,资料印刷支出0.6万元,业务培训支出0.8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拓展不够,本级网络信息公开平台未能充分利用,社会知晓度还不高;二是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类信息公开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三是城区(开发区)各环保分局网站建设比较滞后,经费短缺、人员不足,协调辖区政府(管委会)网站管理部门有一定困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紧紧围绕“智慧长春”建设目标要求,创新公开方式,打造部门信息公开特色,扩大公开领域和范围,加强公开监督,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继续加大公开力度,在数量和质量上求突破。拓展专业性环境信息的公开覆盖面。二是继续推进涉及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公布。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解读环境热点、焦点问题,建立高效快捷的舆情热点回应和咨询投诉反馈机制。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内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以行风测评、问卷调查、绿色社区创建等为契机,多方征求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四是加强业务学习。组织本系统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交流,提升整体业务素质。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无
附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5年度)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92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63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0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07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4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3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1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2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7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82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17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3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九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2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3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2.3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