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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1.本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网址:http://www.ccdpf.org.cn/)。主要内容包括: 1.概况信息;2.政策法规;3.规划计划;4.报告讲话; 5.政务信息;6.惠残措施;7.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了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 “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2. 信息名称:公开信息名称。3.内容描述: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4.公开方式:公开形式是指市残联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三)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查阅、新媒体三种形式。
  1.网上公开。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ccdpf.org.cn/)
  2.也可以自行到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查阅。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节假日除外)。
  3.“长春市残联” 新媒体。
  除以上公开形式外,本会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2.会议、文件、手册等; 3.公告栏、电子屏幕、电话咨询等。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会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三)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采用邮寄、网站等方式申请,也可当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长春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该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领取。
  公民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长春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9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1:30 13:00-17:30(节假日除外)。
  2.政府网站申请。在长春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zwgk.changchun.gov.cn/ysqgk/zx/)中在线申请
  3.信函申请。将《长春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本会(信息中心),并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98号 长春市残联308信息部 
  联系电话:0431-88632679 
  邮编:130041 
  本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五)申请的受理与时限 
  1. 本会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会或所属各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长春市残联办公室 
  监督电话:88651548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98号市残联604办公室 
  邮  编:13004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