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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残联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部门决策信息、政策解读等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