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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rmfk.changchun.gov.cn)上查阅,还可以在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到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查阅两种形式。

  查阅电话:043189132112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6:30 (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方式。本机关有网上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和现场受理,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网址:http://zwgk.changchun.gov.cn/ysqgk/zx/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431)89132112

  现场受理机构为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咨询电话:89132112    政务大厅信息公开咨询电话:88779730

  传真号码:88926484   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519

  邮政编码:130061 

  电子邮箱:ccsrfb@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00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认真填写《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请咨询。网上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