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6151Q/2025-0490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6151Q/2025-0490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过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一)评选范围、标准
1.申报企业以粮食、畜禽产品和特产加工特别是深加工企业为主,适当考虑农产品贸易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投产运营2年以上。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县(区)级龙头企业。
2.申报企业产品地域优势明显,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达500户以上。从事粮、牧及中药材加工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从事园艺特产加工(含鹿产品)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交易量占35%以上的可以申报。
3.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休闲农业类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直接间接带动农民240户(含在企业就业)以上,并被认定为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的可以申报。
4.域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指标符合基本条件,且投产运营半年以上的可以申报。
5.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其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的可以申报。其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子公司,享受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需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档案(或能够显示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最新的审计报告。
6.农产品电商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其他条件参照交易批发市场类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是县(区)级龙头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认真填写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2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以及最新项目建设情况等(不超过2000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表(附件1表1-8),加盖企业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公章,或在每页加盖公章。集团公司应提供财务合并报表。
5.企业资信情况。由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带水印)。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近3年无欠税情况。
7.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8.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4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金额等情况(红头可以不带文号)。
9.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10.科技成果、专利、产品获奖(含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由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标准的企业统一申报。
2.申报企业向属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出具申报意见,填写申报企业汇总情况表(附件1表9,需加盖单位公章)。
4.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基本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踏查。
5.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2022年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2022年监测合格、2024年延期监测的龙头企业。
(二)监测材料
参与监测企业需认真填写监测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2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以及最新项目建设情况等(不超过2000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表(附件1表1-8),加盖企业公章。
4.2022、2023年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公章,或在每页加盖公章)。集团公司应提供合并报表;
5.企业资信情况。由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带水印)。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近3年无欠税情况。
7.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8.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4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金额等情况(红头可以不带文号)。
9.集团公司需提供控股子公司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显示控股比例的最新材料)。
10.近3年企业获得科技成果、专利、产品获奖(含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监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属地的,填写更名(附件2表6)或变更属地表(附件2表7)。未到监测期需更名或变更属地的填写附件2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表6或表7,可以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监测办法
1.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及监测企业监测期内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监测意见,并填写附件2表8(需加盖单位公章)。
2.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复审,提出监测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对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3.监测企业自觉服从属地主管部门管理,主动参与监测,并如实填写监测申报书,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4.企业改制后,只进行更改名称,剥离不良资产或进行资产内部重组且主导产业未有明显变化的,按正常程序参加监测。改制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不参加监测。
5.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相关要求
1.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县域考评,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搞好宣传教育,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确保认定、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2.申报企业要如实填报数据,客观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各种认证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出证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撤销该企业认定资格。
3.上报材料(原件)要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一份、上报材料电子文档(PDF文件)和专家评审使用的不超过3分钟的短视频文件。
4.上报时间安排:2025年6月20日前上报申报及监测材料。到期截止,请按时申报。
联系人:徐婧0431-88777140、17643166911
附件: 1.长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长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3.需监测市级龙头企业名单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