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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信息公开和信息提供单位应该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三、局保密工作委员会主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和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信息不得汇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容。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局保密办主任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 

  1.对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保密办公室的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本单位产生的信息,主要根据定密情况审查。 

  3.对接收的信息,主要审查原件是否标密。 

  4.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首先由信息起草人员(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然后报保密办审查,最后由局保密办主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审查。 

  七、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件。 

  八、信息公开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每月末向局保密办报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九、对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造成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泄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