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
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
长财农指〔2025〕1087号
各相关单位、相关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5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7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8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208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分配建议的函》《关于建议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函》,现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18017万元。
执行中,收入科目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农业农村”相关科目(其中,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列“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机关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科目;事业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区(开发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中,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保护性耕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纳入惠民惠农资金管理范围,各区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要保持“惠民惠农监管资金”标识不变,补贴资金接入惠民惠农资金监管平台支付至个人或主体。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相关指标执行按进度拨款,请各区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执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吉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3〕569号)和《关于〈耕地建设与利用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吉财农函〔2025〕651号)执行。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分配情况表
2.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3.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4.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5.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长春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8日